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鑫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1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现所地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鑫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现所地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付焕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出具了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