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保666号
申请执行人*留英。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留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402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6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