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573号
原告: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5479419A。组织机构代码:7554794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滨湖北路278号(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4806469U。组织机构代码:684806469。
法定代表人:*伟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贾春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