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与**、付焕枝、河北鑫孚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