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904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少文,总经理,男,1964年2月3日出生,现住北兴农场。
被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嘉晨选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矿长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黑0904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4412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自行一次性处理完毕,申请人撤销对该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黑0904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