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809号
原告: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2022年9月9日,原告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潇
审 判 员 杨 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柴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