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6772号
原告: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龙海明珠2号楼西单元10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00元;2.被告以11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被告向让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热控实验室设备)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热控实验室设备,货款共计130000元。原告如约供货,但被告未按约支付13万元货款。
在本案发诉阶段,原告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到被告的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崂山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申请驳回本案的起诉。被告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该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位于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虽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但实际经营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