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工程分公司与被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3民初747号
原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晨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希铭,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工程分公司与被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工程分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工程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由原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工程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梁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党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