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金竑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金竑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建设街**div>
法定代表人:朱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金竑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辽0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作出的(2019)辽0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沈阳金竑成置业有限公司向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404689.24元;2、沈阳金竑成置业有限公司向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404689.24元的利息(其中44404689.24元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660000元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利息总额不超过原告诉请的11043788.86元);3、确认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康平县国际贸易城项目在44404689.24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本案执行期间查明: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车辆、酒店住宿及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
经现场勘验,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金竑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辽宁省××××房产及该房产项下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上述已经查封财产,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2日10时至2020年12月13日10时止、2020年12月30日10时至2020年12月31日10时止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48744561.60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43897105.44元,均最终流拍。申请执行人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接收流拍房地产抵偿债务。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为权利人及早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因(2019)辽0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相关款项,故本案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已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沈阳金竑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辽宁省××××房产及该房产项下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处置。本院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车辆、酒店住宿及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现因本案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执7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长  曹桂岩
执行员  王东海
执行员  张鹏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