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健聪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4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健聪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让长村1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2MA2JYFBH3X。 经营者:***。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北***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7833725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健聪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浙070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895788.19元及违约金、利息,本案执行到位0元,全案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及通过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罚款1000元的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45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