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2426号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江东村6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WHDF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北***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7833725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2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6元(已减半),由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国华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