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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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2426号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江东村6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WHDF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北***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7833725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2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6元(已减半),由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国华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