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盛强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2执1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盛强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黄桥头村***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北***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盛强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浙07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737055.06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电话和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有房产信息,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扣划了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被执行人全案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罚款1000元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02执1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