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区*****飞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1449号
原告:新市区*****飞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渠镇保昌堡村二组3-99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8日出生,该租赁站财务总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市区*****飞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新市区*****飞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至20,000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飞翔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飞翔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新市区*****飞翔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交17,236.15元,退还原告新市区*****飞翔建筑设备租赁站17,086.15元。
审判员 肖 园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