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088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