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4MB10726479。 法定代表人常争,该局局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职监察员。 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870963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4行审153号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133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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