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争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职监察员。
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4行审120号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642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