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争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职监察员。 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4行审120号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642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