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109民初95号
原告: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KWW1P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8709639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2024年1月15日,原告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3元由原告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