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8068号之一 原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计947元,保全费840元,均由原告成都标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