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与运城市中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执45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52975938,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中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953437065,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
审判长  蒋华伟
审判员  刘盼盼
审判员  杨光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