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与盐城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7428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终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管 波 审判员 杨 艳 审判员 许俊梅
书记员 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