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行初244号
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辉远 人民陪审员  苏爱良 人民陪审员  蔡万芝
书 记 员  席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