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苏行申339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因诉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徐州市监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行终6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州市监局依法具有对辖区范围内质量监督举报事项进行组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徐州市监局接到再审申请人举报后,对举报事实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徐州海华所的检验检测行为系接受法院委托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行为,不属于徐州市监局的法定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以短信方式以及书面答复的形式向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将再审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向相关部门进行移送。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对再审申请人人举报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府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履行了立案、告知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审核、延期通知、作出复议决定、送达复议决定书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方正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生安 审 判 员 黄 河 审 判 员 沙永梅
法官助理 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