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其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902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52975938,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江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乙权,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其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69944051F,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南大街7号楼地下F8号。
投资人:范其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洋,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其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北京其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北京其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于2022年1月11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及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北京其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其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77元,由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792元,由反诉原告北京其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卓凤芹
人民陪审员  周业生
人民陪审员  章如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