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

盐城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乃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民终42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苏民再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民终42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民终4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盼盼
审判员  宋岩峰
审判员  姜 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