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执保35号
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万泉商贸**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352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2530383X。
法定代表人:*习军,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