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310号
原告: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
法定代表人:韩敬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飞,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路,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府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郭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伟强,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中医院,住,住所地:广饶县城迎宾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景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金(该院职工),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俞小伟,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第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隆世纪广场**iv>
法定代表人:庄重,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万泉商贸**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国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辉(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现住山东省阳新县。
第三人:东营泰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604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水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达,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吉,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广饶县中医院、第三人俞小伟、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泰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5元,减半收取计7832.5元,由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德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钟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