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310号
原告: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
法定代表人:韩敬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飞,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路,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府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郭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伟强,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中医院,住,住所地:广饶县城迎宾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景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金(该院职工),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俞小伟,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第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隆世纪广场**iv>
法定代表人:庄重,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万泉商贸**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国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辉(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现住山东省阳新县。
第三人:东营泰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604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水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达,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吉,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广饶县中医院、第三人俞小伟、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泰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5元,减半收取计7832.5元,由滨州市鲁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德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钟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