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万泉商贸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352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39092647
法定代表人:孙裕国,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21)淄仲裁字第116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