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276号
申请人:东营市振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东万家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F6W604Y。
法定代表人:熊字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万泉商贸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35209。
法定代表人:张国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振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振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并提供了担保,保全价值28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振合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市振合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