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285号
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万泉商贸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35209。
法定代表人:张国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森启体育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孟店乡常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8Q1KC4R。
法定代表人:刘晓瑜,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森启体育地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森启体育地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为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森启体育地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2089元,已由申请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