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3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万泉商贸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35209。
法定代表人:张国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以东,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以东民间借贷纷一案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杜以东的工资收入,冻结了被执行人杜以东的住房公积金,因受每次扣留数额的限制,致案件执行周期较长。本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定期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2执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