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044-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10层。
法定代表人:*开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巧月,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