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044-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10层。
法定代表人:*开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巧月,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