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4903号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泰泽善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安泰泽善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安泰泽善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颖超
书记员 薛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