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沭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自力新村**。
法定代表人:姚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沭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汉**纱帽镇汉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桂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反诉被告)**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沭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18)鄂0113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沭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13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氢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何炎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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