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局长





合议庭





撰稿人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自立新村222号。
法定代表人:姚四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珞瑜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候铁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执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111120.24元,及该工程款从2016年1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二、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8678元;三、被执行人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对位于本区汤逊湖北路**国测科技总部国际空间研发生产车间3号路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1月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8)鄂0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鄂01破3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暂无法处置其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执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俊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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