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4472号
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白浒村16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自力新村222号。
法定代表人:姚丽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98元由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庆九
人民陪审员顾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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