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44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白浒村**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自力新村***号。
法定代表人:姚丽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做出(2018)鄂0111财保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011.46元或者查封被告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011.4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庆九
人民陪审员顾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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