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华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终8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自力新村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石华楚建材有限公司(原黄石市华楚建材厂),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松山村***小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奇,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华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915.55元,由武汉其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又明
审判员柴卓
审判员黄显珠

二○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段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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