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978号
申请人:天津和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中区轻纺大厦160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和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京0111财保1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育惠东路支行、账号为11********x8002704146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6776845.32元。申请人天津和能装饰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天津和能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育惠东路支行账号为11********x8002704146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6776845.32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