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财保10号
申请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181597169924W,住址湖北麻城经济开发区南陵路。
法定代表人丁怡辉,任公司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湖北**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181MA4940CD7U,住址湖北省麻城市中部(麻城)石材产业园hj01地块。
法定代表人:胡正东。
申请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与诉讼标的额800万元相应的房产及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PP21420123030000000011,作为申请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与诉讼标的额800万元相应的房产及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罗登波
审 判 员 丁学卫
审 判 员 邱爱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