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民初3818号
原告: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麻城经济开发区南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7169924W。
法定代表人:丁怡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辉,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珑,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中部(麻城)石材产业园hj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40CD7U。
法定代表人:胡正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鹏,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惠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袁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