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景轩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民初3818号
原告: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麻城经济开发区南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7169924W。
法定代表人:丁怡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辉,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珑,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中部(麻城)石材产业园hj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40CD7U。
法定代表人:胡正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鹏,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惠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袁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