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执恢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个体,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南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7169924W。
法定代表人:丁怡辉,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181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