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 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怡辉,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当庭履行案款5164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181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