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执恢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南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716992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与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下欠劳务费611026.8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10元、执行费85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30日前付款30万元;2023年1月15日(腊月二十四)前付款10万元;2023年9月30日前付款21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延期付款请求,表示只要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时付款,余下欠款及迟延履行利息以及垫付案件受理费自愿放弃,并书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