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执恢2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南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7169924K。
法定代表人:***。
***与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3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一、被告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给付货款914000元及相应利息;二、由被告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4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980398元货款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4月22日、2022年9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本院于2022年6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公司账户,账户余额为零。
3、经查,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湖北**石材有限公司相应到期债权,本院遂于2022年5月13日到湖北**石材有限公司冻结了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以150万元为限。但上述两公司民事纠纷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本案的债权暂无法执行。
4、经查,本院在2021年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已于2021年7月14日将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为无期。
5、2022年9月2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914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的情况下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3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31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