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执恢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南陵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7169924K。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生效(2018)鄂1181民初31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与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恢复执行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98039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3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