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3249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52228599X。
法定代表人:王增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山东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泽,山东韬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镜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