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420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增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