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420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增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