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5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2135号
原告***,劳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山东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西环路临福公司南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初立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