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4民初1890号
原告:***,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花园路10#龙须门镇住宅楼2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84069427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融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2184635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优优与被告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融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优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优优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路子亮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