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侯作成、某某与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侯作成、***与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0389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作成。
原告***。
被告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溜子乡化皮溜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作成、***与被告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作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作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5.00元减半收取5317.50元,由原告***、侯作成、***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