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作成、***与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0389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作成。
原告***。
被告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溜子乡化皮溜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作成、***与被告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作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作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5.00元减半收取5317.50元,由原告***、侯作成、***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